【問題】
我公司目前正在購進土地(非地產開發企業),但由于該土地的手續辦理需時較長,在逐步辦理過程中不斷的繳納相關款項。請問我公司應在何時將購地款計入“無形資產”,是每交一筆款就計“無形資產”還是等所有款項全部交納完后再計入?累計攤銷應如何計算?
【解答】
《》第四條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十六條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通過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規定,可以看出確認無形資產時,會計與稅法不存在差異。所以可認為,就購置一塊土地而言,由于辦理相關事項及付款過程復雜,如符合確認無形資產條件的,可不受付款次數影響。確認資產后,按相關規定進行無形資產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