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到達。